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原告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陳怡勝 律師被告 蔡式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384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於刑事程序中曾為請求權時效完成、債權抵銷等主張,經核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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