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李泰興
郭麗玲 被告 黃羅碧珍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34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張傳栗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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