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910號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蔡如琪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