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275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賴錫湖 被告甲○○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2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