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1年度自字第60號自訴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94年2月22日下午4時50分,於本院第19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