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聖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聖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魏聖平因販賣毒品等罪,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游秀雯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魏聖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10月││││(共14次)││├────────┼─────────┼─────────┼─────────┤│犯罪日期│101.11.20│102.09.15至│102.09.20││││102.10.21│││││(共14次)││├────────┼─────────┼─────────┼─────────┤│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撤│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緩毒偵字第63號│字第3860號│字第3860號│├─┬──────┼─────────┼─────────┼─────────┤││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2年度埔刑簡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142號│1346號│13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1.03│104.02.17│104.02.17│├─┼──────┼─────────┼─────────┼─────────┤││法院│南投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102年度埔刑簡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判│案號│142號│1570號│15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1.24│104.06.03│104.06.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6號│字第1640號│字第1640號│││(已執畢)│(執行中)│(執行中)││├─────────┼─────────┴─────────┤│││編號2至5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魏聖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月│││││(共3次)││├────────┼─────────┼─────────┼─────────┤│犯罪日期│102年10月初某日│102.10.01│││││102.10.19│││││102.11.03│││││(共3次)││├────────┼─────────┼─────────┼─────────┤│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860號│字第3860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2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1346號│13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2.17│104.02.1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判│案號│1570號│15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6.03│104.06.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40號│字第1640號││││(執行中)│(執行中)│││├─────────┴─────────┼─────────┤││編號2至5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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