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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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 張玲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資料,勿得延誤,特此裁定。
一、以地籍圖為底稿繪製系爭門牌編號屏東縣○○鄉○○路○○○○號房屋之占用位置,及其○○○鄉○○段510、510-1地號土地之面積。
二、陳報屏東縣○○鄉○○路○○○○號之房屋稅課稅現值。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