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1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150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09號,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8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自民國(下同)92年11月5日(起訴書誤載為92年11月日)起受宏凰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宏凰公司)僱用,擔任公司業務司機之職務,負責推銷宏凰公司之產品及及收取客戶貨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3年4月間某日起至93年7月21日止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連續將其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所收取而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29,605元予以侵占入己。迄93年7月21日,經宏凰公司核對帳務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宏凰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上訴人即被告自警偵、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宏凰公司之代表人 陳忠志 於警詢、偵查中指證明確(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發查他字第12號卷第7至10、33頁),復有被告簽認之挪用公款明細表1紙(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他字第6491號卷第4頁)、簽發交付告訴人之本票24紙及客戶出具之已付貨款證明書14紙附卷可稽(見同前卷第5至12頁、同前發查他字卷第14至28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四、原審以被告甲○○罪證明確,本同上見解,適用刑法第56條、第336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侵占貨款之數額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就被告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7月,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被告上訴未具理由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誠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王詠寰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客戶名稱│地點│貨款(新臺幣)│├──┼────┼─────┼─────────┼─────────┤│1.│93年4月│山水釣具行│臺中縣○○鎮○○路│現金30,030元│││││1段300之30號││├──┼────┼─────┼─────────┼─────────┤│2.│93年4、5│利益釣具店│臺中縣○○鎮○○路│現金13,025元及面額│││月││46之51號│12,700元之支票1張││││││,合計25,725元。│├──┼────┼─────┼─────────┼─────────┤│3.│同上│全興釣具店│彰化縣伸港鄉全興村│現金4,720元及面額2│││││中興路3段707號│3,180元之支票1張,││││││合計27,900元。│├──┼────┼─────┼─────────┼─────────┤│4.│93年5月│丁吉釣具行│臺中縣○○鎮○○路│現金2,800元│││││1段510號││├──┼────┼─────┼─────────┼─────────┤│5.│同上│荒機釣具店│新竹市○○路○○○號│現金3,600元│├──┼────┼─────┼─────────┼─────────┤│6.│同上│多多釣具店│臺中縣龍井鄉忠和村│現金8,430元│││││臨港路2段41號││├──┼────┼─────┼─────────┼─────────┤│7.│同上│嘉鑫釣具店│桃園縣大園鄉海口村│面額28,100元之支票││││(起訴書誤│10鄰166號│1張││││載為嘉興)│││├──┼────┼─────┼─────────┼─────────┤│8.│93年5、6│臺電釣具(│臺中縣○○鎮○○路│現金15,770元│││月│梧棲店)│1段532號││├──┼────┼─────┼─────────┼─────────┤│9.│同上│全球釣具(│臺中縣臨港東路2段3│現金30,360元││││龍井店)│0號││├──┼────┼─────┼─────────┼─────────┤│10.│93年6月│香山釣具行│新竹市○○路○段477│現金7,100元│││││號││├──┼────┼─────┼─────────┼─────────┤│11.│同上│攏海釣具店│雲林縣○○鄉○○路│現金10,090元│││││613號││├──┼────┼─────┼─────────┼─────────┤│12.│同上│四海冷凍餌│臺中縣豐原市○○路│現金26,500元││││料商│258號││├──┼────┼─────┼─────────┼─────────┤│13.│同上│新竹東區釣│新竹市○○路○段○號│現金4,800元││││具店│││├──┼────┼─────┼─────────┼─────────┤│14.│同上│海邊釣具店│苗栗縣竹南鎮大坵園│面額8,400元之支票1│││││67之3號│張│├──┴────┴─────┴─────────┼─────────┤││總計229,6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