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98號
原 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彭瓊華
被 告 張湘蕾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淑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98號
原 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彭瓊華
被 告 張湘蕾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