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368號
原   告  陳志清
被   告  陳明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設於臺南市○○區○○里0鄰○○00號
,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請
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被告之住所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移轉管轄。
三、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龍明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