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4787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原名 陳錦枝
甲○○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壹仟玖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甲○○於原告就被告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玖仟貳佰壹拾元,及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由被告丙○○及甲○○負擔新臺幣貳萬伍仟零玖拾柒元,其餘由被告丙○○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參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丙○○及甲○○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丙○○於民國91年9月25日邀同甲○○為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1年9月25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其中200萬元部分之利息,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政府固定補貼年息0.425%,借款人實際支付利率為貸款利率減政府補貼利率,其餘100萬元部分之利息,自91年9月25日起至93年9月25日止,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9.08碼機動計息,自9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1.88碼機動計息。丙○○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又遲延給付時,本金部分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收違約金。丙○○另於91年9月26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VISA卡,約定丙○○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依原告之消費明細表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或選擇循環信用方式繳付該月最低款額,逾期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原告得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結帳日起,按年息9.99%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及依該年息10%計收違約金,並得暫時停止丙○○使用信用卡之權利。詎丙○○就上開債務,分別自96年9月25日及97年1月17日起,即未再依約清償本息,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甲○○既為丙○○與原告間住宅貸款契約之保證人,於原告就丙○○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即應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及一般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住宅貸款契約2份、國際信用卡申請書、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及持卡人交易明細表各乙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既均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均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丙○○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依一般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甲○○於原告就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符,爰酌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余明賢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編號│積欠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新臺幣)││││計算方式│├──┼──────┼────────┼────┼────────┼──────┤│1│840,839元│自96年9月25日起│5.33%│自96年10月26日起│逾期在6個月││││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2│1,588,371元│自96年9月25日起│3.555%│自96年10月26日起│;超過6個月││││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收││3│72,753元│自97年2月15日起│9.99%│自97年2月15日起│違約金。││││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合計│2,501,9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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