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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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0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權鑫汽車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勇志

被上訴人

即原告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蕭睦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7月1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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