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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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愛菲斯居家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岑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8,13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如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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