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414號債權人 楊枝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李阿錦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楊阿丙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楊阿丙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三、表明向債務人請求清償之法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