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3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VUHUUNGHIA(越南籍,中文名:武友義)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在押)選任辯護人 楊愛基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VUHUUNGHIA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肆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月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VUHUUNGHIA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為逃逸移工,實際居住地址不明,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爰經本院裁定自112年11月2日起執行羈押3月,另自113年2月2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對於延長羈押之意見,被告稱:我奶奶剛過世,希望可以打電話回去,且父母年事已高,子女年幼,希望可以交保在外,多聯絡關心他們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略以:被告經濟能力不佳,且已羈押相當期間,若命被告以相當金額交保,足以遏止被告逃亡,且被告有提供其堂哥 陳文添 在臺之住所地址,其堂哥目前在威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等語。審酌被告所涉詐欺等犯行,雖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341號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然被告對本院判決已提起上訴,並考量其為逃逸移工,在臺已不具任何合法居留事由,縱有親友得以提供其住宿,亦無以排除倘日後在外經查緝,而有遭移民署強制驅逐出國之可能,足認原裁定羈押之羈押原因仍存在,是為確保上訴審判及日後執行之進行,實仍有羈押之必要,倘僅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將來刑罰之執行,是審酌比例原則及國家司法有效性之行使、公共利益及社會秩序維護,再衡酌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3年4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佑嘉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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