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 蔡絲涵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 律師被告 范春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至本件起訴前一日113年3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5,913元,合計為2,255,913元【計算式:(224萬+15,913)=2,255,9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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