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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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96號原告 廖明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傳益 、 楊朝逢 、 楊庭坤 、 楊智超 、 楊良珪 、楊廖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亦有明文。而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如為給付之請求,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訴之聲明,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依原告起訴狀內容,未具體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為何,復就訴之聲明第2項僅泛稱:「請求賠償損害鐵皮屋及週遭破壞」等語,然該內容究係請求被告回復鐵皮屋或周遭之原狀,抑或請求被告以金錢賠償,而以金錢賠償者,其數額為何等事項均未表明,顯非明確特定及適於強制執行之聲明,難認原告已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即法律上之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