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99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977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林知遠
訴訟代理人  江明永根
被   告  趙子凡
訴訟代理人  林雲華
       趙黎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
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係採二
元訴訟制度,關於公法關係所生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
法關係所生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且行政訴訟採取三級二審
制度,適用通常程序之事件,應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229條
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94年間於原
告處任職,期間原告暫依申報健保費用每點1元核算獎勵金
發給。嗣中央健保局於91年7月1日起實施總額預算支付制
度,其中93、94年總額預算支付制度浮動點值結算作業遲至
95年6月間始行公布,而東區點值跌至0.92元左右,故原93
、94年獎勵金以1點1元方式發放,有溢發之情事。而原告
將原應於該年度結束後始結算發放之獎勵金,以暫時效力之
行政處分,每月以暫發方式給付予被告,嗣原告於年度結算
後發現被告有溢領獎勵金之情形,乃作成辦理民眾醫療業務
人員工作獎金名冊,始為原告依其終局確認93、94年度事業
收支總淨額數額之事實,就該2年度被告得受領獎勵金數額
作成之終局行政處分,並取代前暫時效力之行政處分。經計
算後核定原告溢領獎勵金新臺幣(下同)110,633元,屬無
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而原告函請被告繳回所溢領之獎勵
金,被告迄未繳納,爰依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0,633元。
三、經查,原告依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溢領
款,則本件應屬公法上之爭議,普通法院無審理權限,亦無
不能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之情形,自無從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予以駁回。又原告
請求給付之金額為400,000元以下,而被告戶籍址及住所地
均在臺北市北投區,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
第3款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
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和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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