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7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7947號債權人 陳澄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開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開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已收訖借款本金新台幣(下同)720,000元之證明文件【如債務人簽收點交720,000元之書面證明或匯款單加上債務人之帳戶存摺(印有債務人姓名之封面)】。
三、重新提出兩造簽署基本事項記載完整之借款契約書或借據(載明借貸雙方借款本金、清償期限、清償方式)。
四、兩造若未約定明確之清償期日,債權人應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