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1號

原告 蔡宜靜 年籍及住址詳卷

被告 潘彥杰 年籍及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易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潘彥杰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蔡培元

                   法 官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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