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7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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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7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四六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之商品、電腦主機壹台、中華郵政儲金簿壹本、中華郵政托運單壹批、牛皮紙袋包裝紙壹批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分別係附表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或同類商品,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且如附表所示商標專用權人所生產製造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為賺錢貼補家用,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間某日起,在臺南市○○區○○街○○號四樓之七其住處,利用電腦上網使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chenyiju425」之帳號,將其在中國大陸地區,以每件新臺幣(下同)二、三百元不等之價格販入,未得如附表所示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而擅自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先以數位相機將欲販賣之仿冒商品拍攝成數位相片,再利用上述帳號上傳張貼拍賣仿冒商品訊息文章及圖片,藉以刊登陳列於拍賣網頁上供不特定人選購,並提供其所有之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做為購買仿冒商品之不特定客戶匯入價款之用,再以每件三百五十元至四百九十元不等之價格,連續將仿冒商品販賣與不特定之人。嗣為警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十一時許,在甲○○上開住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及電腦主機一台、中華郵政儲金簿一本、中華郵政託運單一批、牛皮紙袋包裝紙一批。
二、本件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賴麗玉 、 許小伶 於警詢之證述。
(三)薈萃商標協會鑑定資格證明書一紙、薈萃商標協會鑑定證明書一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二十四紙、路易威登產品(LV)意見書一紙、鑑定能力證明書一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四紙、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七紙、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鑑定證明一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一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第三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一份、網頁資料及現場照片光碟一片、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一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先後多次販賣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長短、透過網路拍賣之犯罪方法、查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對商標權人及經其授權使用之人造成之損害,併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頗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公訴人雖對被告具體求刑有期徒刑六月,然本院審酌被告所為雖對我國之國際形象造成一定之傷害,然其並無前案紀錄而屬初犯,僅為賺錢貼補家用而誤蹈刑章,且其販賣時間非長,販賣所得亦僅六千多元,經予量處有期徒刑四月,應可達刑事懲罰之效,公訴人上開求刑尚屬過重,併此敘明。另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電腦主機一台、中華郵政儲金簿一本、中華郵政託運單一批、牛皮紙包裝紙袋一批、均係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十一頁),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照片一本、帳冊一批、大陸廠商名片一批,分別係被告前往中國大陸地區所拍攝商店擺設商品之照片、商店提供之價目表、名片等,核與被告之本案犯行無關,此亦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十一頁),且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附表:
┌──┬──────────┬───┬──────────┐│編號│商品│數量│商標專用權人│├──┼──────────┼───┼──────────┤│一│LV手提包│一個│法商. 路易威登馬爾悌 │││││ 耶公司 │├──┼──────────┼───┼──────────┤│二│LV皮夾│二個│同上│├──┼──────────┼───┼──────────┤│三│LV零錢包│四個│同上│├──┼──────────┼───┼──────────┤│四│LV手錶│二只│同上│├──┼──────────┼───┼──────────┤│五│LV鞋子│四雙│同上│├──┼──────────┼───┼──────────┤│六│LV皮帶│五條│同上│├──┼──────────┼───┼──────────┤│七│LV鑰匙圈│十四個│同上│├──┼──────────┼───┼──────────┤│八│LV鑰匙圈吊飾│二七個│同上│├──┼──────────┼───┼──────────┤│九│LV上衣│五件│同上│├──┼──────────┼───┼──────────┤│十│LV褲子│三件│同上│├──┼──────────┼───┼──────────┤│十一│LV外套│四件│同上│├──┼──────────┼───┼──────────┤│十二│LV圍巾│二條│同上│├──┼──────────┼───┼──────────┤│十三│LV睡衣│四套│同上│├──┼──────────┼───┼──────────┤│十四│LV記事本│一本│同上│├──┼──────────┼───┼──────────┤│十五│LV耳環│二對│同上│├──┼──────────┼───┼──────────┤│十六│FENDI絲巾│二條│義大利商. 芬蒂艾德有 │││││限公司│├──┼──────────┼───┼──────────┤│十七│CD皮夾│一個│法商. 克莉絲汀迪奧高 │││││巧股份有限公司││││││├──┼──────────┼───┼──────────┤│十八│CD鑰匙圈吊飾│二個│同上│├──┼──────────┼───┼──────────┤│十九│CD上衣│九件│同上│├──┼──────────┼───┼──────────┤│二十│CD圍巾│一條│同上│├──┼──────────┼───┼──────────┤│二一│CD手機套│七個│同上│├──┼──────────┼───┼──────────┤│二二│CD面紙套│六個│同上│├──┼──────────┼───┼──────────┤│二三│CD耳環│七對│同上│├──┼──────────┼───┼──────────┤│二四│CHANEL皮夾│一個│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二五│CHANEL手提包│一個│同上│├──┼──────────┼───┼──────────┤│二六│CHANEL手錶│二只│同上│├──┼──────────┼───┼──────────┤│二七│CHANEL上衣│一件│同上│├──┼──────────┼───┼──────────┤│二八│CHANEL褲子│二件│同上│├──┼──────────┼───┼──────────┤│二九│CHANEL外套│二件│同上│├──┼──────────┼───┼──────────┤│三十│CHANEL圍巾│一條│同上│├──┼──────────┼───┼──────────┤│三一│CHANEL鑽石耳環│七對│同上│├──┼──────────┼───┼──────────┤│三二│CHANEL耳環│三對│同上│├──┼──────────┼───┼──────────┤│三三│GUCCI皮帶│二條│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三四│GUCCI皮夾│一個│同上│├──┼──────────┼───┼──────────┤│三五│GUCCI鑰匙圈│二個│同上│├──┼──────────┼───┼──────────┤│三六│GUCCI手機套│十七個│同上│├──┼──────────┼───┼──────────┤│三七│BURBERRY皮帶│一條│英商.布拜里公司│├──┼──────────┼───┼──────────┤│三八│BURBERRY外套│一件│同上│├──┼──────────┼───┼──────────┤│三九│BURBERRY上衣│四件│同上│├──┼──────────┼───┼──────────┤│四十│MONTBLANC│六個│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衣服袖扣││公司│├──┼──────────┼───┼──────────┤│四一│PRADA手提包│一個│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四二│PRADA上衣│三件│同上│├──┼──────────┼───┼──────────┤│四三│DUNHILL皮帶│二條│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四四│CARTIER鑰匙圈│三個│荷蘭商.佳得國際公司│└──┴──────────┴───┴──────────┘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