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66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虎男
黎鴻德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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