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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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6號原告吳艷被告 鄭小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李家慧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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