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190號聲請人之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祥相對人亮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202號裁定准予在案。
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已向本院對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於102年10月31日以102年度司促字第44839號受理在案,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