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全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28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朱修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傅久峯賴意勤 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處分之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532條、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之一切事項涉訟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62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建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建源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7日邀同第三人 蘇佳慶 、相對人傅久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綜合授信契約(下稱系爭授信契約)總額度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約定循環動用期限自109年5月11日至110年5月11日止。建源公司於110年11月12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150萬元及350萬元(合稱系爭借款),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1月12日至111年5月12日止,按期攤還本金及按月計收之利息,惟建源公司於系爭借款債權期滿未為全部清償,遂於111年5月12日邀同蘇佳慶、傅久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定借款展期約定書,約定系爭借款到期日展延至112年5月12日,然建源公司仍未依約償還系爭借款,建源公司就系爭借款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聲請人通知限期清償,建源公司仍積欠聲請人489萬元、利息及違約金之債務未清償,傅久峯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詎聲請人發現傅久峯為避免名下財產遭追償,於系爭借款契約到期後之112年5月26日即將其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信託為原因,移轉登記至相對人賴意勤名下(下稱系爭信託登記),藉以規避聲請人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是上開系爭信託登記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聲請人得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系爭信託登記,為避免標的物之現狀變更,而有將來難以強制執行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533條前段規定聲請禁止相對人對系爭不動產為移轉、設定負擔等之處分行為,倘釋明有不足,願供擔保請准為假處分等語。
三、聲請人固主張:系爭授信契約約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24條規定,本院即為本案管轄法院,故就假處分亦有管轄權云云。惟查,系爭授信契約約定之借款期間、契約期限係自民國109年5月11日至110年5月11日止,有該契約在卷可證。然查,聲請人主張系爭借款乃係建源公司於110年11月12日向聲請人所為借款,並提出建源公司於110年11月12日之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為佐,由此可知,系爭借款並非於系爭授信契約約定之借款期間、契約期限予以申請撥款之借款;且觀以上開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所依據之「契約名稱」實為「短期週轉融資借款約定書」,亦非綜合授信契約,益徵系爭借款並非屬系爭授信契約約之範疇。由此可知,建源公司向聲請人所為本件之系爭借款,顯係依另外約定之短期週轉融資借款約定書,核與系爭授信契約無涉,乃屬不同契約關係,系爭借款自無從適用系爭授信契約之約款,聲請人即不得依系爭授信契約主張本件已合意由本院管轄。再者,觀諸系爭借款之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借款展期約定書等內容,亦無約定由本院管轄之情事,又相對人之戶籍地均位於新竹縣,且系爭不動產係坐落新竹縣湖口鄉,是本件假處分標的所在地之管轄法院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依上可知,本院並非假處分標的所在地之法院或本案管轄法院,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就如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聲請假處分,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假處分聲請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新竹地院管轄。
四、末按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假處分移轉管轄之裁定,如於法院為假處分執行前先行送達債務人,將使債務人於受假處分執行前,即知悉有該假處分之聲請,恐無法達成該條項之立法精神,使債務人有為該假處分所欲禁止行為之可能。故本件移轉管轄裁定暫不對相對人為送達,於執行行為同時或其後方送達相對人,以平衡兩造權益,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簡硯姝附表:
編號建號建物坐落地號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層次/層次面積/總面積附屬用途及面積1734新竹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新竹縣○○鄉○○村○○路000巷00號鋼筋混凝土造4層4層/167.45/191.76陽台16.07雨遮8.2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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