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7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金蘭 被上訴人即被告 余長清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2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