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771號
原   告 華鎂鋼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隆
上列原告對被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00,000元,按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未為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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