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141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余致輝 即 余松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