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三號
原告督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龍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零伍仟肆佰柒拾玖元,折合銀元貳拾萬零壹仟捌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零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零壹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台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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