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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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二○號
原告丙○○
乙○○甲○○右原告與被告上嫺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一)原告丙○○部分: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壹佰貳拾壹元,折合銀元玖萬叁仟零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佰叁拾壹元,折合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叁元。(二)原告乙○○部分: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肆佰零陸元,折合銀元肆萬陸仟肆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陸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叁佰玖拾伍元。(三)原告甲○○部分: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元,折合銀元伍萬貳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貳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仟伍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官張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