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盧慶南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訴之聲明中所述之帳戶戶名、帳號及請求利息之數額。
三、訴訟標的:敘明原告與被告二人間,分別之法律關係為何,原告起訴對被告二人之請求權基礎分別為何,併其法律上理由。
四、第二、三項應補正之事項,應以準備書狀為之,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官張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