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薛柏三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叁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零肆萬叁仟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捌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捌佰壹拾元,折合新台幣伍萬零肆佰叁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貳佰叁拾元,尚欠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梁添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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