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0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丁旺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謝味玲
被   告  何佳璋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06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1月30日上午9時1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10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12月24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
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
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款項,於繳款期限前依年
利率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如被
告未依約繳納本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全部到
期。詎被告自92年10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其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又上開債權業於94年6
月30日移轉予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客戶交易明細表及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公告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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