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70號原告 曾譯德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家營造有限公司、蕭鳴林即 蕭明仁 、 楊譓媗 即 楊惠娟 、 楊瑞平 、 曾詩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3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5,0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5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