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73號上訴人 范忠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7月1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並確認其就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存在,被上訴人 范世明 應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並移轉給上訴人,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易景東 應容忍上訴人向地政機關就系爭土地登記為所有權人。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價額定之,非以上訴時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690號判例)。準此,上訴人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1,200元,該金額為本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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