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5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賴世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樺毅科技有限公司許志維許程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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