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 李貞男 原告 李運良 原告 李騏合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8,220,000元(即彰化市○○段○○○○號土地之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378元。
二、陳報彰化縣○○市○○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及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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