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72號原告 林慶松 上列原告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7年7月11日彰監四字第64-I3I105222號裁決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另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份。
二、本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