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79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7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丁○○右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六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八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丁○○前於民國八十二年間因煙毒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三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提起上訴後,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四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於八十三年四月四日開始執行,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假釋出監,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縮刑期滿;又於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七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利用與丙○○○(已歿)及甲○○、乙○○母子均熟識,且經常出入丙○○○桃園縣中壢市 陸光 六村一三○號住處之機會,因而得知丙○○○所有新明郵局郵政存簿儲金○三三九三七之○帳號提款卡密碼及上開提款卡係放置在丙○○○上開住處房間的衣櫃內,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侵入丙○○○上開住處房間(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在該衣櫃內竊得前開提款卡後,遂先於同年月二十三日晚上十時十四分許,至桃園縣中壢市新明郵局,以前揭提款卡及輸入提款卡之密碼之不正方法,輸入上開郵局設置之自動提款機內,使該提款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誤以為丁○○係有權提領款項之人,支付其所提領之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又於次(二十四)日凌晨零時許、一時三十八分許、三時十九分許,承前犯意接續至桃園縣楊梅鎮埔心郵局,以前開方式分別提領一萬元、五千元及一萬元三次,並均花用一空,致前開帳戶存款僅剩下六百九十一元。丁○○旋於同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許將提款卡放回原處,嗣經甲○○於同年一月三十日發現前揭帳戶內存款金額遭盜領短少後,向上開郵局調閱提款機攝影之錄影帶發現丁○○持上開提款卡提領現金之紀錄後,始獲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雖對於右揭時地持被害人丙○○○所有上開提款卡接續四次提領現金共三萬五千元花用之事實供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及詐領存款之犯行,辯稱:其原本欲向丙○○○借五萬元去賭博,但丙○○○身上沒有現金五萬元,所以交付其上開提款卡,由其自己去郵局領錢,其將錢領出後即將提款卡交還丙○○○云云。惟查:
(一)被害人丙○○○雖於九十一年二月九日零時五十七分因病逝世,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十一頁),然上開事實,業經證人即被害人之子甲○○、乙○○分別於警訊、偵查原審指述綦詳,並有丙○○○所有上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見偵查卷第十頁)及交易紀錄(見原審卷第二八頁)在卷可稽。
(二)復觀被告於警訊時辯稱:「(你於何時跟甲○○母親借用帳戶內之金額?係誰交付你提款卡?)我是在元月十日向甲○○的母親借用的。是他母親」(見偵查卷第三頁反面),於偵查中稱:「我在一月二十二日去他們家:::借三萬五千元」(見偵查卷第二七頁),嗣於原審供稱:「提款卡是丙○○○拿給我的,我跟他說要借五萬元,但她說她存簿只有三萬元,所以她就將提款卡給我,時間約在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左右」(見原審卷第五九頁),於本院稱:「我借錢的時間在一月二十三日」(見本院卷第七五頁),先後所述借用時間明顯歧異,已難遽信。且被告如急於借錢,又何以於一月十日取得上開提款卡後,遲至一月二十三日始提款,亦與常理不符,堪認被告於偵查中所述於一月二十二日取得提款卡,於時間上較為合理,而於本院所謂一月二十三日,應係事後為圖卸責編飾之詞。復參證人乙○○證稱:「(你們帳戶金錢短少的存摺、提款卡均否在?)是,他應該利用到我家時將提款卡偷走去盜領,領到錢後再放回去,提款卡及存摺都放在我母親的衣櫃裡」「(葉《 佐凱 》知道該帳戶的密碼?)知道,因我母親行動不方便,有時叫我們兄弟去提錢,又葉和我們家很熟,所以我母親在告訴我們密碼時並沒有防他」等語(見偵查卷第二六頁),可見被告係利用與丙○○○及甲○○、乙○○母子均熟識,經常出入丙○○○裡之衣櫃內,而竊取上開提款卡。
(三)又被害人丙○○○為極重度殘障之人,每月雖支領政府殘障補助三千元,但亦僅有上開郵局之存款,收入並不豐,且一向與被告從無金錢往來等情,業據證人乙○○證稱:「我母親是極重度之殘障,沒有工作,但不是低收入戶,由我們兄弟出錢養她,她自己除了郵局之存款以外,還有陸光六村之房地,此外就沒有任何現金及銀行帳戶」「(丙○○○生前與被告有無經濟之往來?)沒有,之前都沒有借錢給他」等語(見原審卷第十九頁),並有被害人殘障手冊影本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二二頁)。且被害人丙○○○截至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止,在新明郵局之存款僅有三萬五千六百九十一元,亦有上開郵局存摺影本足憑(見偵查卷第十頁),是被害人丙○○○於當時存款不多之情況下,怎可能將自身所有唯一之提款卡交給被告,同意借被告三萬五千元,而僅剩下數百元過活,更何況被告自承向丙○○○稱借錢係為了要去賭博(見原審卷第五九頁),顯與常理有違,益見所辯難以採信。
(四)證人乙○○於原審復稱:「我們去中壢分局報案時候,被告本來不承認,後來有領款之監視錄影帶翻拍照片,被告才承認。事後被告之家人有請我們原諒他,但是我不同意更改之前之說詞」(見原審卷第二十頁),倘被告並未詐領帳戶裡之金錢,何必要求證人乙○○配合其說詞?又被告與證人乙○○和解後,證人乙○○於原審亦堅稱:「被告已經將三萬五千元還我了。被告有在我面前承認是他自己偷的」(見原審卷第七八頁),並有被告當庭提出之還款收據一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八四頁)。且被告嗣亦於原審供承:「我認罪,因為丙○○○已經過世了,她也把我當親生小孩看待,這件事情只有我和丙○○○知道」等語(見原審卷第八十頁),是其竊取存摺並詐欺存款之事實足堪認定。至其於本院稱:在原審時只是想認了,意思並不是認罪(見本院卷第八十頁),並請求訊問知其向被害人丙○○○借錢之證人戊○○。惟證人戊○○證稱:其並不知道被告有向丙○○○借錢,只是在戒治所時曾經聽被告自己說過(見本院卷第六三頁),既係聽聞自被告之述說,而非親自見聞,自難據以為證。而被告於原審認罪之真意,不問是否承認犯行或僅係認了還錢,前揭事證已明,自不影響其犯行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無非事後飾詞諉卸,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竊取被害人之提款卡,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又其以在郵局提款機鍵入被害人所有提款卡所設定密碼之不正方法,由郵局之自動付款設備詐得現金,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準詐欺罪。又其竊取提款卡後,嗣雖趁機放回原處,然其取走之目的在於詐領存款,且於其取走時已使被害人對該提款卡喪失管領,原有之持有支配關係已因而破壞,其事後放回不過意在彌縫,以免為被害人查覺,是其顯具不法所有之意圖。再其自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晚上十時十四分許至翌日凌晨三時十九分許,先後四次持被害人丙○○○之提款卡在自動提款機詐領存款,係基於同一犯意下之接續行為,為接續犯,屬單純一罪,公訴人認應成立連續犯行,尚有未洽。所犯上開二罪,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普通竊盜罪論處。公訴人雖未就竊盜部分起訴,然既與前揭詐欺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應論予審究。又被告前於八十二年間因煙毒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三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提起上訴後,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四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於八十三年四月四日開始執行,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假釋出監,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縮刑期滿;又於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七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佐,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原審本同上見解,認被告所犯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奮發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與竊得財物之價值、盜領之金額、犯罪後業已賠償被害人之子乙○○三萬五千元,頗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弘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陳炳彰法官王詠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