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被告 黃宇辰 被告 陳德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理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黃宇辰及陳德維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惟被告2人經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2人在偵查中、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陳昱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