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67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彭培洵 債務人 羅玉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零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6,095元111年8月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1.97%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2.095%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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