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7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蕭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零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