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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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37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趙俊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趙俊豪之帳務明細(台端原所提出之帳務明細非本件債務人)
二、債務人趙俊豪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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