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21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1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1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月11日至134年1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⑴94年1月17日、⑵94年1月17日、⑶94年3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600,000元、⑶30,000元,約定利息分別按年息百分之⑴3.52、⑵3.07、⑶15.88均採機動利率計算,若遲延履行時,遲延利息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上開借款到期日分別為⑴114年1月17日、⑵114年1月17日、⑶95年3月1日,並約定應按月攤還,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詎相對人分別自⑴94年4月23日、⑵94年4月12日、⑶94年7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其所積欠之債務依約定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分別積欠⑴1,986,953元、⑵596,241元、⑶29,664元,及分別自⑴94年4月24日、⑵94年4月13日、⑶94年7月2日起分別按年息百分之⑴3.52、⑵3.07、⑶15.88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二紙、約定書二份、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繳息資料三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94年度拍字第21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 康朗 ││508│建│││1920.27│109/10000│││││││││││││││└──┴───┴────┴──┴──┴──┴─┴──┴──┴────┴─────┴──┘┌─────────────────────────────────────────────────────────────┐│附表(建物)︰94年度拍字第21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82│新竹市○○○○段50│鋼筋混凝│第七層│││││75.92│陽台│8.28│平方公│全部││││大路3段│8地號│土造、八│75.92││││││││尺│││││510巷6││層││││││││││││││號7樓之1│││││││││││││├──┴──┴────┴────┴────┴───┴───┴───┴───┴───┴───┴────┴───┴───┴───┤│備註:共同使用部分:康朗段291建號、權利範圍1/15,康朗段292建號、權利範圍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