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67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67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審訴字第6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袁健峰律師
陽文瑜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4804號),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家貽書記官陳淑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按係銀元,銀元叁佰元折算新臺幣為玖佰元)折算壹日。
又行使以變造國民身分證所申請之護照,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按係銀元,銀元叁佰元折算新臺幣為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按係銀元,銀元叁佰元折算新臺幣為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按係銀元,銀元叁佰元折算新臺幣為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被告甲○○因被通緝,為申請護照順利出入境,竟基於行使
變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以變造之國民身分證所申請得之護照之概括犯意,先後為下列行為:
⒈於民國89年4月14、15日,在被告乙○○桃園縣桃園市○○
路○○○號住處,要求乙○○提供其本人之國民身分證以供冒名辦理護照,而乙○○明知甲○○欲冒用其本人之名義申請護照,竟仍將其所有之國民身分證交予甲○○,甲○○於取得前開乙○○所有之國民身分證後,旋於當日,在其桃園縣八德市○○路○○○巷○○弄○號住處內,擅自將自己之照片換貼至上開國民身分證上,藉此變造之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之用,隨即於同年月18日,在其前揭住處,冒用乙○○名義,於「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下稱護照申請書)上虛偽填載申請人為乙○○及緊急聯絡人、地址等內容,而偽造乙○○名義之護照申請書之私文書,連同前揭變造之身分證影本,委由銓佳興旅行社之不知情成年職員,持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辦護照而行使上開偽造之護照申請書及變造之身分證,使不知情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承辦人員誤認相片上之人為護照申請人乙○○,並據以核發相片所示之人為甲○○本人,但名義人為乙○○、護照號碼為M00000000號之護照予甲○○,足以生損害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對於護照核發之正確性及乙○○;甲○○於獲取前開以變造之身分證申請之護照後,即基於行使以變造之身分證所申請得之護照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桃園縣大園鄉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下稱桃園國際機場),冒用乙○○名義,並出示行使前開護照予通關證照查驗人員以搭機出、入境,使不知情之證照查驗人員將「乙○○」出、入境之不實事項輸入電腦,而使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入出境電腦報表公文書上,均足以生損害於入出境管理機關對於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及乙○○。
2甲○○因其以前揭變造之國民身分證申請所得之護照即將屆
期,乃承前概括犯意,於94年2月16日,在其桃園縣桃園市○○街40之3號住處內,仍擅自冒用乙○○名義,於護照申請書上虛偽填載申請人為乙○○及緊急聯絡人、地址等內容,而偽造乙○○名義之護照申請書之私文書,連同前揭乙○○所交付而由甲○○擅自變造之身分證影本,委由翔富旅行社之不知情成年職員,持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辦護照而行使上開偽造之護照申請書及變造之身分證,使不知情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承辦人員誤認相片上之人為乙○○,並據以核發相片所示之人為甲○○本人,但名義人為乙○○、護照號碼為M00000000號之護照予甲○○,足以生損害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對於護照核發之正確性及乙○○;甲○○於獲取前開以變造之身分證申請之護照後,即承前行使以變造之身分證所申請得之護照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桃園國際機場,冒用乙○○名義,並出示行使前開護照予通關證照查驗人員以搭機出、入境,使不知情之證照查驗人員將「乙○○」出、入境之不實事項輸入電腦,而使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入出境電腦報表公文書上,均足以生損害於入出境管理機關對於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及乙○○。㈡甲○○另基於以一行使以變造之身分證所申請得之護照及同
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95年9月19日返國入境時,冒用乙○○名義,仍出示行使前開護照供證照查驗人員查驗,同時使證照查驗人員將「乙○○」入境之不實事項輸入電腦,而登載於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入出境管理機關對於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及乙○○。嗣乙○○於95年10月16日,其上開交付國民身分證,以供甲○○冒名申請護照之犯罪未經發覺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自首犯罪,並接受裁判。
三、附記事項:被告二人本件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爰均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四、處罰條文:護照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第2款,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1
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庭法官曾家貽
書記官陳淑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護照條例第23條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罰金。前項冒用名義者,亦同。
受託申請護照,明知第1項至第4項事實或偽造、變造或冒用之照片,仍代申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入出境別│時間│├──┼────┼──────┤│1.│出境│89年5月12日││├────┼──────┤││入境│89年5月23日│├──┼────┼──────┤│2.│出境│89年5月31日││├────┼──────┤││入境│89年6月15日│├──┼────┼──────┤│3.│出境│89年8月26日││├────┼──────┤││入境│89年9月11日│├──┼────┼──────┤│4.│出境│89年12月13日││├────┼──────┤││入境│89年12月20日│├──┼────┼──────┤│5.│出境│90年1月13日││├────┼──────┤││入境│90年2月10日│├──┼────┼──────┤│6.│出境│90年2月19日││├────┼──────┤││入境│90年4月24日│├──┼────┼──────┤│7.│出境│90年6月9日││├────┼──────┤││入境│90年6月15日│├──┼────┼──────┤│8.│出境│90年7月5日││├────┼──────┤││入境│90年10月27日│├──┼────┼──────┤│9.│出境│90年12月20日││├────┼──────┤││入境│91年3月5日│├──┼────┼──────┤│10.│出境│91年3月22日││├────┼──────┤││入境│91年5月11日│├──┼────┼──────┤│11.│出境│91年5月22日││├────┼──────┤││入境│91年7月8日│├──┼────┼──────┤│12.│出境│91年7月15日││├────┼──────┤││入境│91年9月11日│├──┼────┼──────┤│13.│出境│91年9月22日││├────┼──────┤││入境│91年11月13日│├──┼────┼──────┤│14.│出境│91年12月2日││├────┼──────┤││入境│92年3月20日│├──┼────┼──────┤│15.│出境│92年3月25日││├────┼──────┤││入境│92年4月7日│├──┼────┼──────┤│16.│出境│92年4月17日││├────┼──────┤││入境│93年1月8日│├──┼────┼──────┤│17.│出境│93年1月14日││├────┼──────┤││入境│93年2月13日│├──┼────┼──────┤│18.│出境│93年2月16日││├────┼──────┤││入境│93年3月3日│├──┼────┼──────┤│19.│出境│93年3月5日││├────┼──────┤││入境│94年2月2日│└──┴────┴──────┘附表二:
┌──┬────┬──────┐│編號│入出境別│時間│├──┼────┼──────┤│1.│出境│94年2月25日││├────┼──────┤││入境│94年4月15日│├──┼────┼──────┤│2.│出境│94年5月3日││├────┼──────┤││入境│94年6月24日│├──┼────┼──────┤│3.│出境│94年6月27日││├────┼──────┤││入境│94年10月11日│├──┼────┼──────┤│4.│出境│94年10月26日││├────┼──────┤││入境│94年12月6日│├──┼────┼──────┤│5.│出境│94年12月20日││├────┼──────┤││入境│95年2月20日│├──┼────┼──────┤│6.│出境│95年2月28日││├────┼──────┤││入境│95年3月6日│├──┼────┼──────┤│7.│出境│95年3月10日││├────┼──────┤││入境│95年3月14日│├──┼────┼──────┤│8.│出境│95年3月18日││├────┼──────┤││入境│95年3月28日│├──┼────┼──────┤│9.│出境│95年4月16日││├────┼──────┤││入境│95年5月24日│├──┼────┼──────┤│10.│出境│9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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