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253號聲請人 林秀香 代理人 余泳洋 相對人 黃建興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固應遵守票據之文義性,基於「外觀解釋原則」與「客觀解釋原則」,悉依票據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不得以票據以外之具體、個別情事資為判斷資料,加以變更或補充。惟依該「客觀解釋原則」,解釋票據上所載文字之意義,仍須斟酌一般社會通念、日常情理、交易習慣與誠信原則,並兼顧助長票據流通、保護交易安全,暨票據「有效解釋原則」之目的,就票據所載文字內涵為合理之觀察,不得嚴格拘泥於所用之文字或辭句,始不失其票據文義性之真諦(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733號裁定參照)。查西曆與國曆常有混用情事,依一般社會通念,就本票文字之內涵為合理之觀察,應認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16紙所載發票日「中華民國2013年」實為「西元2013年」亦即民國102年;又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本票2紙發票日原分別記載為2013年4月14日、2013年4月13日,嗣均經更改為2013年3月14日,並加蓋指印於其上,未於改寫處簽章,依上開說明,依法視為未更改,應以原記載之發票日為發票日,聲請人聲請此本票2紙為發票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如附表所示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2年度司票字第625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2年3月14日│50,000元│未載│102年3月14日│WG0000000││├──┼───────────┼─────────┼───────────┼───────────┼────────┼──┤│002│102年4月14日│50,000元│未載│102年4月14日│WG0000000││├──┼───────────┼─────────┼───────────┼───────────┼────────┼──┤│003│102年3月14日│50,000元│未載│102年3月14日│WG0000000││├──┼───────────┼─────────┼───────────┼───────────┼────────┼──┤│004│102年3月14日│50,000元│未載│102年3月14日│WG0000000││├──┼───────────┼─────────┼───────────┼───────────┼────────┼──┤│005│102年3月14日│50,000元│未載│102年3月14日│WG0000000││├──┼───────────┼─────────┼───────────┼───────────┼────────┼──┤│006│102年4月13日│50,000元│未載│102年4月13日│WG0000000││├──┼───────────┼─────────┼───────────┼───────────┼────────┼──┤│007│102年4月13日│50,000元│未載│102年4月13日│WG0000000││├──┼───────────┼─────────┼───────────┼───────────┼────────┼──┤│008│102年3月14日│50,000元│未載│102年3月14日│WG0000000││├──┼───────────┼─────────┼───────────┼───────────┼────────┼──┤│009│102年3月14日│50,000元│未載│102年3月14日│WG0000000││├──┼───────────┼─────────┼───────────┼───────────┼────────┼──┤│010│102年3月14日│50,000元│未載│102年3月14日│WG0000000││├──┼───────────┼─────────┼───────────┼───────────┼────────┼──┤│011│102年3月14日│50,000元│未載│102年3月14日│WG0000000││├──┼───────────┼─────────┼───────────┼───────────┼────────┼──┤│012│102年3月14日│50,000元│未載│102年3月14日│WG0000000││├──┼───────────┼─────────┼───────────┼───────────┼────────┼──┤│013│102年3月14日│50,000元│未載│102年3月14日│WG0000000││├──┼───────────┼─────────┼───────────┼───────────┼────────┼──┤│014│102年3月14日│50,000元│未載│102年3月14日│WG0000000││├──┼───────────┼─────────┼───────────┼───────────┼────────┼──┤│015│102年3月14日│50,000元│未載│102年3月14日│WG0000000││├──┼───────────┼─────────┼───────────┼───────────┼────────┼──┤│016│102年3月14日│40,000元│未載│102年3月14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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