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547號債權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8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等,使用至民國99年01月23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1,335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