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10月29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書記官周素秋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大村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9│未記載│1│1000││├──┼──────────────┼────────────┼────┼───┼────┼───┤│002│大村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3│未記載│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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