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 蔡三麟
蔡羽欣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朱鳳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被告 華誠涵
程玉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02號過失致死案件(偵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8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