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69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7月22日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93萬元,並邀同訴外人 陳世明 擔任借款連帶保證人,借款期間自94年8月12日至114年
8月12日,並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償還辦法,如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自97年
2月1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經原告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後,計算至98年3月12日尚有956,189元未獲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貸款借據1紙、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1紙為證。本院依上開資料所載金額為審核之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等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則本院斟酌上情,是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應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仕興┌──────────────────────────────────────────────────┐│附表一:│├──┬──────┬─────┬──────┬────────┬──────────────┬───┤│編號│應給付金額│計息起迄日│週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956,189元│自98年3月│2.37%│自98年4月14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3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償日止│││開利率20%計算││└──┴──────┴─────┴──────┴────────┴──────────────┴───┘┌──────────────────────────────────────────────────┐│附表二:98年度訴字第1691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甲○○│陳世明│2,930,000│94年8月12│自94年8月12日│逾期清償在6個月│97年2月13│││││元│日至114年8│至96年8月12日│以內,按左列利率│日││││││月12日止,│依原告公告定儲│10%,逾期清償在│││││││依年金法,│利率指數加碼│6個月以上,其超│││││││按月攤還本│0.78%計息,自│過6個月部分,按│││││││息,如有一│96年8月13日起│左列利率20%計算│││││││期不履行,│依原告公布定儲││││││││即喪失期限│利率指數加碼││││││││利益,全部│1.48%計息││││││││債務視為到│││││││││期││││└──┴──────┴─────┴─────┴─────┴───────┴────────┴─────┘